勞基法大解密 新鮮人必備知識
記者 蔣維萱、何姸穎/採訪報導
演講主題「職場早知道~新鮮人必備的勞基法知識」。(攝影/蔣維萱)
輔仁大學學生事務處職涯發展與就業輔導組在4月23號舉辦《職場早知道~新鮮人必備的勞基法知識》講座,邀請畢業於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的黃俞絜講師,同時也是現任台北市政府調解委員,他不僅曾經擔任台北市政府勞動局的勞動條件檢查員,更在富邦媒體公司擔任人資顧問。透過本次演講與訪問,將讓同學們了解就業的保障以及對於勞基法的迷思。
勞方面試時,資方不能夠要求勞方提供的資訊?
資方不可在面試時要求求職者提供與職缺無關之資料。(攝影/蔣維萱)
對於資方是否有權利要求勞方提供與就職經歷無直接關係的資訊,黃俞絜講師以2016年蘋果日報的新聞案件為例,她提及一間美容院老闆以「新進人員需要健康檢查,要將內褲及分泌物及尿液送檢」為由,要求應徵美容師之女子當場交出內褲。黃俞絜表示,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,隱私資料不包括生理資訊、心裡資訊以及個人生活資訊,其中的生理資料涵蓋基因檢測,因此可以提出告訴。
黃俞絜強調,許多求職者當下感到奇怪但還是會聽從,等待事件過後才驚覺不合理。這並不能夠責怪他們,而是資方本來就不得要求勞方提供非屬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。若是資方在面試時要求提供上述隱私資料,不妨先詢問資方目的,評估合理性或巧妙的閃避。例外狀況則是該職業的相關法規,有明定條文規範需要提供隱私資料,例如幼教人員不得有性侵前科等。她也提到,雖然根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規定,雇主規定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,而勞工有接受之義務,但是第一次體檢的費用需是勞方支付,就職後則轉為公司負擔並定期健康檢查。
條件跟面試談的都不一樣?
講師提醒求職者保障自身權益的方式。(攝影/蔣維萱)
「該如何證明雇主面試時說過的話?」黃俞絜提到,這樣的情況經常發生在談妥薪資酬勞,並就職一個月後領薪資時才發現。例如,曾有員工一開始與資方面試時談妥的月薪為28000元,就職第一個月中的每週六皆在公司加班,發薪後只領到28000元,加班費都沒有計算在薪資內。員工驚覺不對勁,向資方詢問後才被告知底薪為25000元,而3000元為固定加班費。這種雙方資訊不對稱的情況在職場中屢見不鮮,又或者是資方當初開的條件,雙方都同意後,在發薪時又不認帳。
「如何保障求職者的權益,方式唯有紀錄當時談妥的結果加以留存。」講師提到,在沒有簽署合以及無法在面試中進行錄音的情況下,權益保障之問題一再發生。為避免類似狀況,可以嘗試將面試後談妥的薪資酬勞共識,面試後以詳細文字記載並傳送至雇主或人資顧問的聯絡訊息中,再次確認討論的項目是否正確並請對方回覆,如此一來就能夠更有效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。
想要回加班費,該如何證明工時?
示範搜尋勞動法規以及如何有效紀錄證明上班工時。(攝影/蔣維萱)
在提到如何要回加班費的同時,首先需要了解的重點——「誰是「誰是責任制?」黃俞絜說明,責任制職業是需要經過主關機關公告的職業別,並且需要將勞工的書面勞動契約報核備,例如保全、養老院看護、航空業等,因此排除主管機關公告的職業別之外,都是需要根據勞基法的加班費薪資計算。
黃俞絜提到,若雇主無打卡規定或其他證明工時的方式,為了保障勞方自身權益,需要自行記錄出勤狀況,記錄方式可以採用發送郵件給公司,回報所完成的工作項目及工時,並且製成Excel數據留存;或是每天與公司時鐘打卡,盡可能蒐集更多相關證明資訊。她也提到,勞動基準法也有規定,雇主必須要有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,以證明勞工的工時。勞工也有權向雇主申請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,雇主不得拒絕亦有義務提供工資計算方式之明細給勞工。
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與勞動檢查處,為勞方索取加班費之兩種途徑。前者為勞工可向當地之勞工局提出申請,由公正的第三方委員會組成,協助雙方達成和解進行調解;後者為「勞動檢查」,負責監督和檢查雇主是否遵守《勞動基準法》及其他勞動法規,保障勞工的權益並針對違法事項進行開罰。
薪水被扣到一毛不剩?
資方欲扣除勞方薪資應如何處理及工具成本應由資方負擔。(攝影/蔣維萱)
此外,許多人在職涯經驗中可能會遇到「薪水被扣了一大部分」,多半情況在於「制服」的問題。 黃俞絜說明,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也規定,雇主必須負擔勞方制服成本,也不應該有各種懲罰性扣薪。若是有合議扣薪,也應該先將月薪「全額」發給,再要回「賠償」的金額。倘若勞方發現諸如此類的違法要求及因各種懲罰理由予以扣薪,均可提出申訴。
黃俞絜提到,實際進行勞檢時,資方經常以「制服為個人衣物」,有使用痕跡或是毀損都應當自行負擔。乍聽之下看似合理,但事實並非如此。勞基法也規定,僅基於兩種理由制服成本必須由資方負擔。一種為保障工作安全,即屬於「職業安全法」範疇資方必須負擔成本;另一種為勞動形象,為維持工作環境的紀律與形象亦同為資方應該負擔之成本。
黃俞絜舉例說明,有些資方會將勞方毀損的工具成本在薪資中扣除。但在疫情時期資方為了減少工具成本的付出,便會採取讓勞方在一週當中選擇幾天在家工作,資方便能夠減少成本而讓勞工自行負擔部分工具成本。
若是非自願離職,離職證明一定要拿到手
非自願離職時需向資方領取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。(攝影/蔣維萱)
在職涯經歷中,不免遇到「被開除」或是「資遣」的狀況。黃俞絜也分享,在非自願離職的情況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」最為重要,也能夠以此證明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失業補助。補助金將按照申請人離職退保前之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的六成發給,最多發給六個月是勞方在接下來求職過程中的保障。
另外,資遣費也是至關重要的權益。黃俞絜強調,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,勞方在職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則以比例計算,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